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聲繼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聲繼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遺產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繼字第一八號
聲請人戊○○聲請人丙○○聲請人乙○○共同代理人甲○○右聲請人間聲明繼承被繼承人丁○○遺產事件,代理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壹拾日內,補正已受聲請人戊○○、丙○○合法代理之證明,逾期即駁回代理該二人聲請部份,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簡燕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
法院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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