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5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0519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劉慧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柒佰壹拾玖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劉慧儀於民國94年4月2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新臺幣79,719元。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