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7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一九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朱廖鳳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二年度執聲沒字第九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朱廖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朱廖鳳因被告甲○○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法官訊問後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壹拾萬元交保。茲因被告已經逃匿,經通緝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爰檢附通緝書、保證金收據及通知保證人回證影本各一份,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具保人 朱廖鳳前 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十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釋放,茲以該被告逃匿,已遭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在案,此有通緝書一份在卷可稽,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李昆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佩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