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法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法字第23號聲請人財團法人耀當代藝術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楊秀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依民法第62條後段規定,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應由主管機關、檢察官、利害關係人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不能由董事會、董事、信徒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等法人內部機關逕行修正,且依上開法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不屬於前述事項之名稱變更,應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22條等規定,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或核准後,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無庸法院裁定(司法院70年11月9日(
70)院台廳一字第106070號、77年11月10日(77)秘台廳㈠字第02120號函示意旨參照)。又有關財團法人設立宗旨之變更、增訂業務範圍及財團目的事業之變更,均屬財團目的之變更,並無涉及財團之組織及管理方法之事項。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耀當代藝術基金會之法定代理人,該財團法人於民國105年7月1日召開第一屆第三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條文,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為如附件所示。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條文之規定,業於105年7月1日召開第1屆第3次董監事會會議,決議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董事會議紀錄、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等件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係就法人名稱之文字變更及章程修訂日期之增列記載,並非有關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無涉,依首開說明,自無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變更之必要(按其情形可逕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後,再向法院登記處為變更登記),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洵屬未合,尚難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