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4年聲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秀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秀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秀雄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9年10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7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賴淳良
法官張宏節法官林慧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書記官溫尹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