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54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銘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刑事簡易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聲請書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書記官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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