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移調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00號
調解筆錄原告 徐錦亭 被告 沈漢禎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00號因103年度審易字第1039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楊仲農書記官陳永訓調解委員陳君鑾朗讀案由
原告徐錦亭被告沈漢禎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徐錦亭被告沈漢禎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承諾不再有刑事犯行及在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願意每月5日前支付部分家庭生活費(不含水電、瓦斯、有線電視收視費、房租費及女兒 徐繶岭 教育費)新臺幣貳萬元予原告。
二、原告表示願寬恕被告之行為,希望給予被告自新機會。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徐錦亭被告沈漢禎調解委員陳君鑾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陳永訓法官楊仲農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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