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84號原告 林陳月柳 訴訟代理人 黃念儂 律師
李昱宗 律師被告百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鴻圖 訴訟代理人 林錫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書記官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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