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3號原告首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宏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為私法人,其主事務所及主營業所係在台北縣中和市,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月9日
書記官李秀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