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73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7315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陳廸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捌仟貳佰伍拾元,及其中柒萬肆仟伍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