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3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53486號債權人 胡伯彰 債務人 黃子耘 債務人 陳中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子耘、陳中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債務人為黃子耘或陳中卉,亦或兩人兼為債務人。
二、請求新台幣445,000元及自民國101年10月6日起算年息6%之依據(協議書載為分期付款,且無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之加速條款約定)。
三、債務人黃子耘、陳中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