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07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60714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黃潮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零壹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黃潮吉於民國97年11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300109元整。
1.其中154426元整,自民國99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06計算之利息,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2.其中145683元整,自民國99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23計算之利息,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300109元整,及自上述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儼修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60714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黃潮吉│自民國099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點│││154426││0月13日起││零六│││元│││││├──┼───┼─────┼──────┼──────┼───────┤│2│新臺幣│黃潮吉│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九點│││145683││9月15日起││二三│││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黃潮吉│自民國099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54426││0月1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黃潮吉│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45683││9月1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