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63號原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被告 沈玉印
沈豐霖
0 蕭美靜 賴奕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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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撤銷詐害行為之訴之訴訟標的為撤銷權,自應以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受利益,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核定之。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195號裁定參照)。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間之贈與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應予撤銷,並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則原告其起訴目的係在使系爭土地回復登記為被告沈玉印所有之狀態,俾使相對人之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受利益為準。參酌上開說明,自應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與「被撤銷之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中較低者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自陳其對於被告沈玉印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4,521,861元;系爭2筆土地依公告現值計算,合計價值為3,125,205元【計算式:(78.83+202.72)×11,100】,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125,20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98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書記官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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