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0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罰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093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廷桓
陳廷美 陳廷文 被上訴人即被告麗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寶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罰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仟貳佰柒拾玖萬柒仟叁佰零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壹萬捌仟玖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曾育祺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書記官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