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10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0九八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六六六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三二二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關於論處上訴人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罪刑部分之判決,駁回其於第二審之此部分上訴,已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論敘綦詳。復以上訴人前因施用毒品等罪案件,甫經執行完畢,猶再犯本件之罪,顯無戒絕毒品之決心與悔意,第一審判決就其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量處有期徒刑十月,尚屬相當,併予補充記載其理由。所為論敘,俱有卷存之證據資料可資覆按;從形式上觀察,並無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上訴意旨仍執陳詞,以其僅施用一次毒品,原判決量刑稍嫌過重,請施予「美沙冬」替代療法,以勵自新云云,漫就原審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暨判決內已說明之事項,憑己見任意爭執,難謂符合第三審上訴之法定要件。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查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有明文。原判決關於上訴人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上訴人未聲明僅就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上訴,關於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亦視為已全部上訴),係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猶提起上訴,於法不合,應併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花滿堂
法官黃正興法官陳東誥法官洪昌宏法官吳信銘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九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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