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217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非訟代理人 李昇峰 相對人 劉香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
1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劉香蘭於民國(下同)95年3月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第三人 劉芝蘭 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3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5年3月3日起至125年3月2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95年3月7日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劉芝蘭於95年3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188萬元、77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款契約書、青年購屋低利貸款專案增補條款契約書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100年4月9日、100年6月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290,325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青年購屋低利貸款專案增補條款契約書、繳款明細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新北市│八里區│小八里坌│埤子頭│81-3│建│767│57/10000││├─┼───┼────┼────┼────┼────────┼─┼──────┼────┼──┤│2│新北市│八里區│小八里坌│埤子頭│81-12│建│1880│57/10000││├─┴───┴────┴────┴────┴────────┴─┴──────┴────┴──┤│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1│694│新北市八里區中│新北市八里區小│鋼筋混凝土造│11層:77.22│陽台:10│全部│││││山路1段338號│八里坌段埤子頭│13層樓房│合計:77.22│花台:1.85││││││11樓│小段81-12地號││││││├─┴──┴───────┴───────┴──────┴───────┴─────┴──┴─┤│共有部分:小八里坌段埤子頭小段815建號6682.0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94/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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