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43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黃詩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憬翰賴明玉 (原名 賴燕樺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具體特定請求利息及違約金之利率。(因聲請人聲請狀附表內容利息計算方式及違約金計算方式載「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息及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碼年率並加年率1%固定計算」,利率需特定,故有補正之必要)。
二、前項「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之利息起算日及違約金起算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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