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補字第19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熊宜平 代理人 趙興偉 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件:
一、聲請人全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請說明聲請人所扶養之配偶父母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扶養費分攤比例為何?聲請人每月負擔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扶養費是否與其配偶共同分擔?
三、聲請人之配偶、所扶養親屬100、10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一個月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四、聲請人及配偶、所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五、聲請人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債務協商不成立,請提出協商不成立通知書,並說明還款能力與銀行提出還款條件之差距。
六、請提出聲請人每月支出機車維修及油錢1500元、電話費1000元、網路費650元之繳費收據、轉帳明細、發票等相關繳費證明。
七、請說明聲請人與配偶共同支出女兒每月1萬元扶養費之支出項目(如註冊費、醫療費、膳食費等)及數額約略為何如有繳費單據也請一併提出。
八、聲請人近5年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料及保費繳納證明文件(如保費繳納收據、轉帳交易明細明細等)。
九、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如均未領有補助亦請註明)。
一○、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
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一一、請提出聲請人個人保險之契約書,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一二、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