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重上更(四)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上更(四)字第1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即被告乙○○○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亦書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895號,中華民國92年12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國在
法官王詠寰法官江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文美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