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3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3867號債權人 賴美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連辰褀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連辰褀借款新臺幣35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
:借據、支票、本票),或匯款收據、轉帳收據影本,並附上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以釋明轉入帳號為債務人連辰褀所有。
㈡提出Line截圖欠我55萬的傢伙為債務人連辰褀之釋明資料。
㈢詳細敘明本件完整之請求原因事實(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
附對話截圖不符。)。㈣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76,021元之計算式。㈤提出兩造約定每個月30號還6,911元之釋明資料;並確認本
件分期債務是否已全部屆期?如尚未全部屆期,請陳報有無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若有此約定,請提出相關釋明資料;若無此約定應僅得請求清償期已屆至部分之金額,並請具狀更正請求金額。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