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1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1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181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2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業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事判決書2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如
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書記官彭帥雄【附表】┌───────────┬───────────┬───────────┐│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捌月│├───────────┼───────────┼───────────┤│犯罪日期│97年11月18日│98年3月9日│├───────────┼───────────┼───────────┤│偵查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9495號│98年度毒偵字第1997號│├───┬───────┼───────────┼───────────┤│最│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497號│98年度審訴字第1966號││實├───────┼───────────┼───────────┤│審│判決日期│98.5.27│98.7.9│├───┼───────┼───────────┼───────────┤│確│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定├───────┼───────────┼───────────┤│之│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497號│98年度審訴字第1966號││判├───────┼───────────┼───────────┤│決│確定日期│98.6.15│98.7.27│├───┴───────┼───────────┼───────────┤│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8810號│98年度執字第125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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