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49號原告 陳淋 被告 葉詩瑜
王邦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6年度審簡字第599號、第95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徐子涵法官劉安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嘉霙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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