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字第30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簡字第30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審簡字第300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46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行被告行竊時間更正為「民國97年11月間某日」及第2行「…第二期地下室,」補充為「…第二期地下室(與甲○○戶籍地高雄市○○區○○街○○號7樓屬同一社區),」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爰審酌被告為貪圖不法利益,率爾竊取他人財物,侵害被害人之財物,所為實不足取,惟念所竊之機車已由被害人乙○○領回,未造成進一步之損害及被告之動機、手段、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執行完畢後,5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犯後已知錯悔悟,並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有刑事陳報狀1份在卷可查,是本院認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
2款規定併諭知緩刑2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沛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書記官蕭永同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偵字第4662號被告甲○○男6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號7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96年1月某日,在高雄市○○區○○街○○號之「東泰花園廣場」第二期地下室,徒手竊取乙○○所有置放於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1部,得手後,交付不知情之友人胞弟 蔡義志 (另為不起訴處分)使用,嗣於97年12月13日16時10分許,在蔡義志位於高雄市○○區○○街○○○巷○弄○號之住處前,為警尋獲上開失竊贓車,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甲○○矢口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伊當時看上開機車放(在地下室)很久了,老舊又沒有人使用,覺得可惜,才牽去洗一洗並修理,不是要偷云云。經查,上開機車為乙○○所有,偶為其所騎用,外觀骯髒老舊,因久未繳納清潔費(或停車費),而遭「東泰花園廣場」第二期管理委員會移置於地下室某處,而與其他未繳費之機車集中停放,嗣於96年1月間,乙○○發現該車遭竊,而於96年7月26日向警方申報該車牌失竊等情,業據證人乙○○與證人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派出所警員 歐陽政 證述綦詳,參以「東泰花園廣場」第二期管理委員會每年均會公告請住戶辦理停車證,惟未曾公告上開車輛無人使用一情,經該管理委員會以98年2月20日東場寧字第9802020號函覆在卷,足認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自始未經車主乙○○拋棄所有權,雖停置於地下室未常使用,亦未曾脫離車主之實力支配甚明。被告明知如此,竟未徵得車主同意,即擅將上開機車牽離原處,且加以清洗修理,並更換鎖頭重配鑰匙,進而使用,其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至為顯然,核其所為,已構成竊盜犯行,殆無疑義。是被告所辯,乃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此外,復有警員職務報告、被告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贓物認領保管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各2紙及照片2張在卷可資佐證。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檢察官黃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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