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7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4767號原告 蔡東政 訴訟代理人 楊永芳 律師被告 林琬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返還如附表一、二所列之物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元或同面額之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原告自攝影師工作退休以後,因長年嗜好為收藏畫作及玉石
,而認識諸多畫家,並偶爾受畫家委託協助賣畫事宜,原告因母親居住於臺北市大安路巷弄內,有時乃前往位在大安路第凡內眼鏡行,並與該眼鏡行老闆 王楷 熟識,王楷知悉原告有受託買賣畫作交易,遂於民國107年9月間介紹開設於第凡內眼鏡行隔壁之「如意畫廊」老闆即被告予原告認識,當時被告對外係自稱姓名為「 林雅潔 」(嗣後始知悉被告真名為「林琬蓉」),原告因「如意畫廊」店面位處臺北市區精華地段,認被告應可仲介買賣昂貴名畫,乃翻拍畫件請被告代為出售,此後原告於路過「如意畫廊」或以傳送訊息等方式向被告寒暄並詢問買賣畫件之進度,而被告為表示善意,亦會經常相贈其自稱由經營貿易公司或生技公司所進口及研發之保健食品等伴手禮(參原證1)。
㈡俟約於107年12月初,被告提議邀約兩人於臺大校園內碰面拍
照,之後再前往附近商店喝飲料聊天時,被告突然向原告傾吐與前夫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親密行為次數屈指可數、前夫發生外遇行為等隱私細節,原告深感心有戚戚焉,亦吐露自己婚姻不為人知之隱私細節,之後被告乃主動表達情意(參原證2),兩造自108年1月初開始交往以後,被告經常會於閒談間表示其家世背景顯赫、家族為桃園地區大地主、認識諸多重量級人物、與知名人士餐敘交往,平日除經營畫廊以外,亦有經營貿易公司、與知名人士共同投資美國生技公司等事業,並聲稱其兄姐分別居住於臺北市仁愛路內「帝寶」及「吾疆」等知名豪宅,其則居住於該等高級社區旁巷弄內,有時並要求原告將其送至臺北市仁愛路巷弄口返家,原告逐漸相信被告財力雄厚、經濟無虞。
㈢詎被告突然於108年1月17日早上撥電話給原告表示其經營畫
廊需資金週轉,乃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5萬元,並保證將於數日內或最遲於同年2月底前償還借款云云,原告信以為真,當時乃攜帶手邊現金25萬元及自行撰寫借據與被告碰面,被告乍見原告所擬借據,隨即發怒、撕掉借據,並質疑原告不信任自己、不珍視兩人情分竟要求簽立借據云云,原告當場雖深感壓力,仍好言勸說請被告至少簽收並記載於何時返還借款等節,被告始勉為其難地拿取手邊空白紙張書寫略以:「茲收25萬元現金1月17日2月還清林雅潔」等語後交付原告收執(參原證3)。復於108年1月29日早上以電話向原告表示略以:其經營之貿易公司有裝載保健食品等貨櫃進口臺灣,急需60萬元資金週轉付款清關,將於清關後幾日內或最遲於同年2月底前即可還款,原告因曾收受被告所贈送其宣稱經營公司進口之保健食品等情,遂同意再為借款,乃於當日至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建國分行領取50萬元款項(參原證4),同時加計手邊家用款10萬元借貸被告,並請被告立據為佐,被告亦勉為其難地再次書寫略以:「茲收現金60萬元正2019.1.29林雅潔2月前」等語之字據交付原告收執(參原證5)。不料被告於允諾最後還款期限之108年2月底屆至,仍遲未還款,原告乃催請並詢問被告究竟將於何時還款?惟被告均以貨櫃物品尚未售出致未能收取貨款等理由搪塞推託,或表示其為財力雄厚之商界名人,原告所出借款項實甚為微薄,待其投資回收後將購置房產供兩人使用,另會將生技公司股份分配原告等拖詞;豈知被告又於108年4月24日突然向原告表示其投資美國生技公司急需資金週轉,日後亦將會將該公司股份分配原告云云,乃再向原告借款75萬元,並保證最遲將於108年7月26日清償全部借款,當時原告考量兩人尚在交往階段,且被告口氣緊急,若不同意借款,似乎過於無情,乃即刻奔走三家銀行提領款項合計68萬元(參原證6),再加計手邊家用款7萬元,總計75萬元,唯適逢原告配偶自日本返國,尚需至桃園國際機場接機,故匆匆前往被告住家附近交付75萬元款項應急,隨即趕赴機場,而未及時請被告立據收執為憑。
㈣俟原告母親約於108年3月間過世後,被告曾至原告家中看見
先母所遺留之珠寶首飾與女兒金飾,隨即向原告表示略以:先母生前所配戴首飾,可能會發生魂魄依附等不良影響,其可代為將珠寶首飾攜至龍山寺請高僧淨化,而原告女兒金飾亦可併帶至該寺進行祈福儀式,費時約一個月左右可辦理完畢返還云云,原告遂將如附表1所列之珠寶首飾等物品交付被告;另當被告再度前來原告家中拜訪時,因知悉原告有收藏玉石之嗜好,乃主動要求原告讓其觀賞珍藏玉石,待被告觀賞一陣子後,又謊稱其可為原告代尋玉石買家,原告乃同意將如附表2所列之玉石交付被告取走代賣,雖原告曾自108年4月間起陸續歸還部分物件,惟當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還如附表1、2所列之珠寶首飾、玉石等物件時,被告均藉口推託不還,甚至表示已經丟棄云云(參原證8)。
㈤再約至108年5月初,被告又向原告表示略以:因擬整合位於
桃園地區家族土地,且美國生技公司亦需資金週轉,急需借款600萬元云云,當時原告礙於被告借貸金額甚鉅,恐難以負擔,惟又擔心拒絕後,被告更加心生氣憤而不願償還之前積欠款項、甚至人間蒸發,乃以先前款項係向友人商借,並將再代其嘗試向朋友借款,之後再以朋友抱怨先前借款迄未依約遵期還款乃拒絕再借貸為由,以婉拒被告要求(參原證9),此後被告態度轉趨冷淡,原告亦忙於照料其他家人,故兩造甚少互動聯繫。惟因被告曾承諾最遲於109年7月26日返還上開全部借款,原告遂於該日相約被告同赴北投溫泉酒店商議,竟不慎讓被告翻找出原告藏匿於隨身背包內備用之錄音筆,並隨即將該錄音筆往山壁丟棄,自此完全失聯。
㈥茲就原告請求被告返還項目內容及數額,計算說明如下:
1.原告應得依兩造間還款約定、民法第478條或第184條第1項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60萬元:
①承前所述被告係分別於108年1月17日、1月29日、4月24
日陸續向原告借款25萬元、60萬元以及75萬元,共計160萬元,雖被告曾表示前二筆借款最遲應會於108年2月底前還款(分別參原證2、4),卻始終未還款,嗣被告於108年4月24日借貸第三筆款項時,固承諾最遲應會於108年7月26日返還全部借款總計160萬元(參原證9);惟迭經原告催討債務未果,此有兩造於108年6月12日電話聊天內容略以:「(原告)沒有,第一次85萬,一次25嘛,那一次60啊。那第二次是75萬,兩個加起來就是160啊。你那個85的..」、「(被告)喔喔喔...,有有」等語在卷可稽(參原證10)。
②衡諸一般社會交易,貸與人評估是否與借款人成立契約
,所重視者即係借款人之信用能力、借貸資金用途、償還款項之來源、債權擔保之確保以及借款人之未來展望性等因素,是借款人之經濟信用能力,當屬消費借貸契約成立之重要事項無疑,被告明知自己經濟狀況不佳,於借款後亦無還款之能力及意願,卻陸續羅織以自己為知名投資企業家經營諸多事業成功,而畫廊有緊急資金需求、貿易公司貨櫃進港需給付款項、美國生技公司亟需資金週轉等不實理由向原告借貸,並強調以其雄厚資力絕對可以遵期還款云云,以博取原告高度信任,使原告誤信被告經濟信用能力無虞,因而陷於錯誤,交付上開款項,是被告所為之不法侵權行為,致使原告受有160萬元之損害,乃請求本院審酌兩造間還款約定、民法第478條或第184條第1項等規定擇一為原告有利之判決,爰如聲明第1項所示。
⒉原告應得依民法767條、第179條或第184條第1項等規定請
求被告返還如附表1、2所列之物:如前所述原告於被告在108年3月間取走如附表1所列之物即先母所遺留之珠寶首飾以及女兒金飾進行所謂宗教驅邪祈福儀式、復以代尋買家為由,將如附表2所列之玉石交由被告處理,惟約經一個月以後,屢次促請被告歸還未果,被告甚或表示因受原告言行激怒,故憤而將前揭物品丟棄云云(參原證8),顯然拒不返還,損害原告權益甚鉅,乃請求本院審酌民法767條、第179條或第184條第1項等規定擇一為原告有利之判決,爰如聲明第2項所示。
㈦為此聲明:除假執行供擔保金額外,餘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告所謂經營之貿易公司或生技公司產品、兩造訊息對話截圖、被告108年1月17日書寫之字據、原告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建國分行帳戶往來明細、被告108年1月29日書寫之字據、原告所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和分行帳戶往來明細、台北大安郵局郵政綜合儲金簿往來明細、元大商業銀行民生分行存款存摺帳戶往來明細、兩造間108年5月9日、6月11日、6月12日對話錄音光碟及譯文、原告購買玉石之造冊紀錄等件影本或節影本為證,核屬相符;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者,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前段、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著有明文。經查,原告對於被告之消費借貸請求權,係屬於未定給付期限之金錢債權,又本件起訴狀繕本係於110年9月16日公示送達予被告,此有本院公示送達證書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77頁),是參照前述規定,原告於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合法送達之翌日即110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洵屬有據。
五、從而,原告依兩造間還款約定暨消費借貸請求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另於第2項請求被告應返還如附表1、2所列之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之規定,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書記官王怡茹附表一:
編號內容樣式118K金鑲鑽手環後附圖12純金一兩金幣後附圖2保證書3藍寶石旁鑲鑽石戒指後附圖34翡翠戒指後附圖45翡翠戒指後附圖5-16藍寶石戒指後附圖5-27紅寶石戒指後附圖5-38大紅寶石戒指後附圖6-19紅寶石戒指後附圖6-210鑽石戒指後附圖6-311純金龍金牌+黃金項鍊方形金牌上有龍形圖案12鑽石尾戒13臺灣藍寶石戒指附表二:
編號內容樣式重量(g)尺寸(cm)價格(新臺幣)1和田玉鐲後附圖1-1糖玉圓鐲53.29外:7.6內:5.66,500元2和田玉鐲後附圖1-2淺糖內平57.48外:7.6內:5.85,000元3和田玉鐲後附圖1-3白玉內平63.44外:7內:5.56,000元4和田玉鐲後附圖1-4白玉圓鐲55.7外:7.95內:5.9525,000元5和田玉鐲後附圖1-5白玉圓鐲53.45外:7.5內:5.5523,000元6和田玉鐲後附圖1-6白玉圓鐲54.1外:7.4內:5.4514,000元7和田玉鐲後附圖1-7白玉圓鐲42.42外:7.85內:5.8511,000元8和田玉鐲後附圖1-8白玉圓鐲53.97外:7.75內:5.7227,500元9和田玉鐲後附圖1-9白玉圓鐲64.06外:7.9內:5.729,000元10翡翠玉鐲後附圖1-10紅翡圓鐲46.54外:7.35內:5.45400,000元(105年間曾經鑑定師鑑定價格)11翡翠玉鐲後附圖1-11白底青圓鐲29.45外:6.8內:5.3100,000元12翡翠玉鐲後附圖1-12豆青圓鐲41.83外:7.05內:5.3570,000元13翡翠玉鐲後附圖1-13豆青圓鐲47.04外:6.8內:5.160,000元14翡翠玉鐲後附圖1-14油青圓鐲34.66外:7.1內:5.535,000元15糯化地藏王後附圖2-152.82長:6.2寬:47,000元16冰種菩薩後附圖2-216.02長:6.1寬:310,000元17冰種觀音後附圖2-314.95長:6寬:2.312,000元18冰種觀音後附圖2-46.39長:4.4寬:1.6512,000元19狗來富後附圖2-5103.12長:8.1寬:3.115,000元20菩薩(含白金鍊)後附圖2-66.2長:4.540,000元21中間平安扣含鑲鑽後附圖2-75.66長:2150,000元22竹節蝙蝠後附圖2-8-125.93長:5.6寬:32,000元23雙碟戲春後附圖2-8-247.83長:5寬:53,000元24玉牌龍鳳後附圖2-8-376.15長:7.55寬:4.25,000元25一面松鶴一面刻後附圖2-8-456.27長:5.4寬:5.212,000元26竹節後附圖2-8-513.69長:4.6寬:1.73,000元27猴在桃後附圖2-8-694.61長:5.56寬:5.26,000元28圓福後附圖2-8-723.16長:4.6寬:4.63,000元29糯冰飄花後附圖2-8-821.01長:5.25寬:4.64,000元30糯化種藍水後附圖2-8-965.28長:7.2寬:3.656,000元31鐲心玉原證11號第6頁編號2115長:6寬:811,500元32一面花鳥一面刻喜上眉梢原證11號第6頁編號361.19長:5.2寬:4.9514,500元33一面帶糖雙面雕原證11號第6頁編號739.16長:5.05寬:5.110,000元34白玉花果原證11號第8頁編號1228.2長:4.2寬:2.94,000元35馬上封侯原證11號第8頁編號1331.47長:4.4寬:3.44,200元36荷下魚原證11號第9頁編號498.19長:7寬:6.39,000元37熊貓與竹原證11號第9頁編號1374.8長:6.15寬:3.857,500元38猴子原證11號第9頁編號1490.8長:6.75寬:4.56,000元39三羊開泰原證11號第10頁編號373.77長:6.8寬:4.95,000元40菩薩原證11號第10頁編號658.35長:7.9寬:4.66,000元41四季平安原證11號第10頁編號935.4長:5.65寬:45,000元42透雕原證11號第10頁編號1322.9長:5.05寬:4.64,000元43老件魚原證11號第12頁編號1245.91長:6.75寬:3.63,000元44牛犢原證11號第13頁編號159.82長:5.5寬:3.152,000元45羊原證11號第13頁編號570.44長:5.85寬:4.45,000元46兩面鏤空雕原證11號第13頁編號843.09長:4.9寬:4.94,000元47吉祥獸巧雕原證11號第13頁編號11105.95長:6.25寬:3.512,000元48子岡牌二隻兔子原證11號第17頁編號1325.89長:5.2寬:3.454,000元49糖料鳥在菓上原證11號第18頁編號12270.05長:10.5寬:5.74,000元50把件龍蜜色巧雕原證11號第26頁編號7136.36長:7.2寬:3.915,000元51雙鶴有皮原證11號第26頁編號1131.85長:5.6寬:2.611,000元52菩薩原證11號第26頁編號1320.92長:4.15寬:2.610,000元53一對天鵝巧雕原證11號第28頁編號437.34長:5.65寬:3.72,000元54鐲心吉祥圖原證11號第29頁編號466.28長:5.6寬:4.712,000元55猴子兩隻與花果原證11號第4頁編號1112.83長:6.3寬:4.620,000元56吉龍綜合體原證11號第4頁編號551.8長:8.4寬:4.415,000元57魚龍原證11號第4頁編號681.84長:7.8寬:315,000元58魚龍原證11號第4頁編號7157.92長:6.9寬:4.610,000元59魚荷帶玉珠原證11號第4頁編號8103.05長:5.95寬:3.3525,000元60苦瓜原證11號第4頁編號10161.32長:8.9寬:4.415,800元61桃原證11號第14頁編號1325.45長:4.25寬:3.153,000元62古獸與桃原證11號第16頁編號371.82長:6.5寬:5.13,000元63瓜果原證11號第16頁編號446.49長:5.4寬:4.14,000元64花與蝙蝠原證11號第16頁編號544.09長:6.5寬:4.053,000元65瓜果原證11號第16頁編號922.1長:4.15寬:3.44,000元66桃帶紫色原證11號第19頁編號278.33長:8.1寬:4.25,000元67祥獅戴紫綠原證11號第20頁編號167.87長:4.1寬:5.29,000元68猴子舉錢綠原證11號第20頁編號224.37長:4.45寬:2.420,000元69綠色壽桃原證11號第20頁編號39.41長:2.6寬:1.913,000元70冰種龍原證11號第20頁編號425.18長:5.2寬:3.810,000元71壽桃上有蝙蝠原證11號第20頁編號635.34長:5寬:2.49,000元72祥瑞花果原證11號第20頁編號742.34長:6寬:3.99,000元73古獸與桃原證11號第21頁編號7107.39長:5.5寬:4.39,000元74麒麟原證11號第21頁編號848.74長:5.5寬:4.19,000元75龍魚豆種原證11號第21頁編號1239.65長:5寬:3.58,000元76壽桃印原證11號第23頁編號155.2長:3.6寬:3.76,000元77古祥物原證11號第23頁編號321.88長:3.8寬:2.751,000元78平安扣原證11號第23頁編號626.32長:3.35寬:3.353,000元79冰種花原證11號第23頁編號811.85長:4.25寬:26,000元80龍牌原證11號第23頁編號1351.68長:7寬:4.94,000元81神蛙在仙桃原證11號第27頁編號957.82長:5.45寬:3.511,500元82龍糯冰種原證11號第27頁編號1219.91長:5.2寬:2.813,000元總計價格1,53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