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96號
原告 李麗文
訴訟代理人 李鳴翱 律師
被告 陳琇琳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 律師
複代理人 蘇育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1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被告應確認新北市○○區○○段○○○段000○0000地號土地有無按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家上更二字第4號確定判決之結果辦理分割登記,並提出該2筆土地最新之登記第一類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