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96號

原告 李麗文

訴訟代理人 李鳴翱 律師

被告 陳琇琳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 律師

複代理人 蘇育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1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被告應確認新北市○○區○○段○○○段000○0000地號土地有無按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家上更二字第4號確定判決之結果辦理分割登記,並提出該2筆土地最新之登記第一類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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