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06號聲請人 楊曜聰 上列聲請人楊曜聰因與相對人維瓦第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楊曜聰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件聲請標的物即坐落彰化縣彰化市○○段1112-1、1075、1075-3、1075-4、1075-5、1075-6等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他項權利部資料含債務人、義務人、債務額比例等均應揭示)。
二、具狀陳明本件抵押擔保債務即土地買賣價金已屆清償期之依據為何?如依兩造106年3月16日協議書等二項之約定,尾款2,000萬元待彰化縣政府解除暫定古蹟之認定(以公文或公告為準)經通知後始支付予賣方等文,則請說明本件有無該約定之經彰化縣政府解除暫定古蹟之認定(以公文或公告為準),並經通知之情事?以上請均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