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61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61608號聲請人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力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正本。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簡易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