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94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理人 陳信華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曾壬 聘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聲請經核,債務人違約日期為民國94年6月17日,至96年6月止違約金已計算未受償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33元,又按信用卡約定條款記載違約金以連續3期為上限,故請確認96年7月19日之後請求之違約金是否有逾得請求之範圍?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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