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司調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協同辦理合夥清算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調字第15號聲請人 鄭美娥 代理人 邱一偉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席彬 間請求協同辦理合夥清算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協同辦理合夥清算及返還合夥出資及利益,惟聲請人具狀表示雙方認知差距過大,已無調解之可能與必要性,請求進行訴訟等語,有聲請人民國103年2月20日陳報狀附卷可稽,故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依法視為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