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253號上訴人乙○○即被告(現在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即原告法定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親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前段、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送達上訴人,有臺灣臺中女子監獄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中女監總字第0九七000五九九八號函暨各級法院暨檢察署囑託矯正機關送達收容人公文書登記簿影本乙份在卷可證,是上訴人如欲提起上訴,至遲應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二日前為之,惟上訴人遲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九日始提起上訴,此有上訴狀內臺灣臺中女子監獄收狀戳足憑,已逾上訴期間,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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