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0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0133號債權人志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國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全富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全富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應自退票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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