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57號原告 劉壁振 訴訟代理人 劉思慧 被告 劉文球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花蓮縣○○鎮○○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之預告登記塗銷,花蓮縣○○鎮○○段○○○○○○○○○○號土地之面積為1,319.32平方公尺,民國107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400元/平方公尺,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47,0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315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17,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書記官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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