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7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74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03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甲○○係母子關係,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乙○○於民國95年03月20日21時許,在高雄市○○區○○路○○號
4樓住處門口,因向甲○○索討金錢未果,心生不滿,竟基於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故意,徒手毆打甲○○之頭部,並持竹棍毆打甲○○之腿部,致甲○○受有顏面打撲傷、左腕打撲傷等傷害,案經甲○○告訴,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280條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280條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本院審理中,當庭聲請撤回其告訴(見本院95年11月9日準備程序筆錄),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梁淑美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
書記官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