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506號原告蘿丹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8月2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借款金額共計新臺幣1,503,600元,嗣經原告多次催告請求被告清償借款,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清償借款云云,惟查,本件原告係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借款,而被告之住所地係為臺北縣○○鄉○○路○段○○○號3樓之2,業據原告於起訴狀上記載明確,並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書記官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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