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原附民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原附民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原附民字第196號原告 丁慶龍 被告 楊諭霖
張祝崑 楊皓幃 林國聖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年度原上訴字第23號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吳錦佳法官黃國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宥鈞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