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365號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
2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後,將被告免予羈押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聖儒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