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3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東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如附表所示減刑後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已確定在案。其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如附表所示各罪,均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聲請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或金額二分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而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九月確定,尚未執行完畢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及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等在卷可憑。其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復無不得減刑之例外情形,自合於上開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聲請人據以聲請減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分別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併與依原確定裁判所援引之法律定其應執行刑。至因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一四四號解釋參照);以及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原確定判決所宣告之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內,仍應依原判決之宣告執行,均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二項、第十二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宏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慶昀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偽造文書│││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肆月│││貳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刑法第216條│││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1項│1項││├───────┼──────┼──────┼──────┤│犯罪日期│92年9月中旬│92年9月中旬│89年8月19日│││至93年5月24│至93年5月24││││日│日││├───┬───┼──────┼──────┼──────┤│偵及│機關│臺中地檢署93│臺中地檢署93│嘉義地檢署92││查年││年度偵字第19│年度偵字第19│年度偵字第││案度│年字號│15號│15號│6131號││號│││││├───┼───┼──────┼──────┼──────┤││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3年度訴字第│93年度訴字第│94年度嘉簡字││事││2314號│2314號│864號││實├───┼──────┼──────┼──────┤│審│判決│93年10月27日│93年10月27日│94年7月25日│││日期││││├───┼───┼──────┼──────┼──────┤││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確││││││定││93年度訴字第│93年度訴字第│94年度嘉簡字││日│案號│2314號│2314號│864號││期├───┼──────┼──────┼──────┤││確定│94年1月27日│94年1月27日│94年9月12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1項3款│第2條1項3款│第2條1項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貳月│││。│。│。│├───────┼──────┼──────┼──────┤│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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