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418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鍾德暉 被告 黃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陸萬叁仟伍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萬柒仟伍佰元按附表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叁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程序方面:
㈠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依兩造簽訂之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3條、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26條、代償金約定書第4條第5項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應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㈡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93年6月15日向原告申請現金卡信用貸款,貸款
額度以新臺幣(下同)60萬元為限,依約被告得於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循環使用,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利率按年利率18.25%計算,並應於動撥後按月於還款日繳納應還金額;如未依約清償,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按年利率20%計付遲延利息。被告自93年8月5日起未依約清償,所欠借款10萬元視為全部到期,嗣還款2,600元抵充至93年9月6日之利息。依消費借貸關係,聲明請求命被告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93年9月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於93年6月8日向原告申請代償卡(卡號00000000000000
00),依約被告得用以清償其他信用卡債務,亦得持向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就代償或消費所生帳款,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代償後第7個月起按年利率15.99%計算利息,如連續兩期未依約清償,帳款視為全部到期。被告自始未依約清償,帳款視為全部到期,截至104年12月27日止,尚欠帳款166,330元(含消費帳款6萬元、利息106,330元)。依代償卡使用契約關係,聲明請求命被告給付原告166,330元及其中6萬元自104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㈢被告於93年5月31日向原告申請代償金貸款10萬元,約定貸
款期限5年,分60期,按月以定額月付金還款,利息自撥款日後第13個月起依年利率15.99%計算,如未依約清償,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於93年6月29日以後未依約清償,帳款視為全部到期,截至104年12月17日止,尚欠397,178元(含本金147,500元、利息249,678元)。依消費借貸關係,聲明請求命被告給付原告397,178元及其中147,500元自104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現金卡申請書及約定書、現金
卡帳務查詢明細、現金卡交易紀錄、代償卡申請書及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代償金申請書及約定書、ID歸戶債權明細查詢表、客戶帳務查詢表、本金利息簡易計算表為證,被告對於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參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代償卡使用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7,27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100元,共計為7,370元,應由被告負擔。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書記官陳玉鈴┌──────────────────────────┐│附表:(新臺幣)│├──┬─────┬─────────────┬───┤│編號│本金│利息│年利率│├──┼─────┼─────────────┼───┤│1│100,000元│93年9月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20%│││├─────────────┼───┤│││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5%│├──┼─────┼─────────────┼───┤│2│60,000元│104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15%│├──┼─────┼─────────────┼───┤│3│147,500元│104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15%│├──┼─────┼─────────────┴───┤│合計│307,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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