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706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紘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難逢廬股份有限公司善若水股份有限公司葉俐彤 (原名 葉之麟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9萬5,6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3,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書記官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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