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533號原告巧伯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偉勳 訴訟代理人 楊偉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心怡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書記官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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