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0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9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徐榮豐被告蔡政龍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字第4487號、100年度執聲沒字第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榮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政龍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徐榮豐繳納保證金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1紙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本院100年度簡字第110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而於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科刑時,竟逃匿致傳拘無著,有刑事判決1件、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對具保人、受刑人之送達證書、受刑人個人基本資料、拘票、拘提無著報告書各1件在卷可參,顯見受刑人已逃匿。揆諸首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自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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