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88號聲請人 曹文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富勝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相對人為何(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抵押物所有權人為 王曉蓮 ,鄭富勝僅為債務人,若有誤載,請儘速具狀更正),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聲請拍賣之土地、建物附表。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