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0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0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0260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住「桃園縣平鎮市」,有戶籍謄本一份可參,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民事庭法官鄭光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高明正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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