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0583號債權人康庭環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向所屬法院民事庭查詢債務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改列該清算人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若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全體董事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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