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8號原告騰邦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榮駿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6694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製作之分配表,其中被告所應受分配之分配表次序6執行費新臺幣(下同)9,216元、分配表次序8債權380,353元,分配表次序9程序費用285元,合計389,854元均應予剔除,不得列入分配,而原告因此得增加分配之金額為372,233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72,2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萱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