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463號債權人 張忠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鵬裕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張鵬裕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
㈡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繳費前請先注意債務人是否為本院
管轄。)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