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850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高雄分處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臺灣井上微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5番地
代 表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8502號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2月27日下午2時2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伍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
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利息未給付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租賃契約書、明細表、土地損害金明
細表、土地租金及公設費明細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
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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