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中交簡字第3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中交簡字第3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中交簡字第33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勝聰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速偵字第5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勝聰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刪除「刑案現場測繪圖」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吳勝聰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爰審酌被告明知飲酒後不得駕駛車輛,而酒駕造成無辜民眾傷亡之事所在多有,政府業已三申五令宣導禁止酒後駕車,仍於酒精成分影響自身意識控制能力,對周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降低之際開車上路,其無視自身安危,更枉顧法律禁止規範與公眾道路通行之安全,嗣經警測得其呼氣中所含酒精濃度數值達每公升0.43毫克,所為自應予非難,惟衡量被告前無犯罪紀錄,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並於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警詢調查筆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何惠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速偵字第547號被告吳勝聰男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埔里鎮○○路00號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勝聰於民國103年1月16日晚間7時許至同日晚間10時許止,在臺中市北屯區尊龍KTV店內,參加尾牙且飲用威士忌酒半杯後,竟不顧飲酒後,其注意力及操控力可能因酒精作用之影響而降低,仍於飲畢後之同日晚間10時許,駕駛牌照號碼ABU-1906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晚間11時15分許,行經臺中市北區北屯路臺中監理站前,為警攔檢盤查,發現其身上酒味甚濃,遂對吳勝聰施以呼氣酒精濃度試驗,測得其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達0.43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勝聰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並有職務報告、刑案現場測繪圖、酒精測定紀錄表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是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檢察官楊仕正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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