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5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5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5741號債權人總太聚作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鄧嘉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興亞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鄧嘉智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並載明任期。(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
㈡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臺中市○○區○○○路000號15樓之1)。
㈢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若所提回執投遞記要
顯示係由「管理委員會」代收,應一併提出經債務人簽收之郵件簽收紀錄以釋明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務人。)㈣陳報債務人積欠管理費月份為何?並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5,484元之計算式。
㈤提出債務人「楊興亞(住○○市○○區○○○路000號15樓之1)」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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