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6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6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6953號聲請人 褚立凱褚亞光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建禾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提出被繼承人褚亞光之繼承系統表、陳報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及住居所、暨釋明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㈡因臺端所提出之本票(票據號碼:CH266408、CH684843、CH
266412)上載有魔法職人家事服務工作室之印文,請確認本票上「魔法職人家事服務工作室」之組織型態為何?(為獨資或合夥?若為合夥,應提出其法定代理人為何者)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㈢臺端聲請狀未見附表,應具狀提出附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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